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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025-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实践与应用能力,规范“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范围。我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校企合作中承担学校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均可参与“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参与“双师型”教师认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我校“双师型”教师资格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全面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必要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法,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相关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经学校认定,近5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可每年至少1个月)。理解所教专业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须具备《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校“双师型”教师评聘层次分为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三个层级。

第六条 教师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除需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申请等级的申报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 (须同时具备)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限计算)。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校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1项;有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代表性成果1件。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革、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1个,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或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 (须同时具备)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能胜任不少于2门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有1次及以上教学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市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1项,或校级重点教研(改)或科研课题1项;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显著性成果1件。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1个,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须同时具备)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和模式。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有2次及以上教学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其它各类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3.能带领团队科技创新,主持或主研完成省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市级重点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1项。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成果、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代表性科技成果3件。

4.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职业资格高级证书1个,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6.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 认定程序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材料审核、组织认定、结果复查、公示的程序具体实施。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做管理工作教职工按照所任教学科 (或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提交资料至对应的教学单位。

(二)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对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

(三)材料审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建学校“双师型”教师材料审核小组 (以下简称材料审核小组),具体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认定。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建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评议委员会) ,具体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行业企业骨干和校外专家。专家评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评议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会议的成员总数2/3 以上的即为认定通过。

(五)结果复查。通过专家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复核。

(六)公示。“双师型”教师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正式行文确认“双师型”教师资格,并将认定结果报省教厅备案。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师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后,应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积极承担所在教学单位交给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继续参加学校及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应用能力提升活动,不断提升实践教学和应用研究能力。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一般情况下每年4月份组织认定,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第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聘期考核。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予以续聘“双师型”教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并按相关程序报省教厅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汇总考核结果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发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考核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一)教学质量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在师德师风、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其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同等条件下,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学习进修等方面给予倾斜。未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的,其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做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工作,牵头“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组织人事处做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并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职责范围内所涉事物进行业务指导与业绩审核。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组织本单位“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应用能力提升等活动;具体负责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是否到位、评聘规则是否严格执行,对违反既定规则与程序的行为予以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925日起施行,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泸职院〔202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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