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四川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构建全省人才发展雁阵格局推进新时代创新人才集聚高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以专业(群)为依托,以人才培养为主导,以开展技术技能研究为纽带,以提高教育教学和研究能力、促进教师实践技能成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我校教师的技术技能水平,培养高技能人才,面向企业、行业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传承、创新和推广。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以技能大师姓名命名。所聘技能大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当是全校某一专业(群)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2.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具有培训、指导教师开展专业改革和教学科研的能力。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二)专业技能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技能人才荣誉或技能类奖项;
2.具有高超技能或精湛技艺的高级技师人才;
3.具有开展技术技能革新的能力,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4.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技术能手”“酒城工匠”等称号的,优先纳入工作室实施范围。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开展工作。团队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及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职责任务;
3.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
第七条 技能大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可续聘。技能大师来校工作时间不作统一要求,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安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凡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统一为“领办、创办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及工作室主要成员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目标计划等)。
3.技能大师和其他工作室主要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与职业技能相关荣誉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第九条 材料初审。各二级学院对申报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 材料复核。组织人事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资格及条件进行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专业、合理布局”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
2.综合评审。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情况,按职业大类对应遴选相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研究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成立。将公示无异议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报学校研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正式挂牌成立。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依托校内外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和实训,突出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促进专业实践教学与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
第十四条 帮助工作室其他成员成长,加快培养一批教学能手和青年技术技能骨干教师,带徒传艺促进“双师”成长。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训课程及教学资源库建设,推进教学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发展。
第十六条 开展技术技能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行业、企业、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开发创新项目,力促形成一批教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密切行业、区域合作,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技能培训、“1+X”证书制度、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总体规划、审批、基础条件保障、经费支持等。组织人事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工作室建设、考核等;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室服务保障工作;教学单位负责工作室申报、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等。
第十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明确1名室主任(室主任为兼职时,可聘1名副主任),全面负责工作室日常工作。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在校内实训室(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建设,教学单位合理安排办公场所和经费,保证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为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期3年,凡申报校级、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功的,分别按照不少于2万元/个、5万元/个、10万元/个和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配套建设经费,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依法依规支出。参加工作室人员将纳入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给予倾斜考虑;工作室校外兼职人员的薪酬待遇采用一事一议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技能大师承担实质工作任务的情况支付相应报酬,并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报销费用。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工作室制度、办法和建设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室年度任务的推进和完成情况;期满考核结合建设方案重点考核工作室团队在人才培养、带徒传艺、教学改革、技术技能革新、成果推广、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年度考核依据《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与考核规范》(附件2)进行,采用100分制,评估结果分合格(考核70分及以上)、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两个等次。不合格将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无明显成效和进展的,退出建设序列,停拨后续资金,并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建设期满的考核结果,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与考核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