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努力造就一支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具有敬业精神和改革意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以更好地促进我校专业(群)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各项内涵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是由学校组织评选的各类骨干拔尖人才,具体含以下几类:
(一)专业带头人。是指由学校评选产生,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教学科研骨干人才。作为专业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担负深化专业改革和提高本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水平等任务。
(二)骨干教师。是指由学校评选产生,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和技术技能水平,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教师,主要担负实施教学改革、推进课程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示范引领教学团队成员等任务。
第二章 评选、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选用一致、保证质量”的原则,既考虑过去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贡献,又注重未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发展,着眼服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规范目标管理,充分调动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遵循“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依据岗位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实践经验、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申请续聘人员上一聘期考核须为合格等级。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年龄不超过 55周岁。
第四章 评选业务条件
第十条 专业带头人的评选业务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专业建设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具备相关专业“双师”素质资格,近三年教学平均工作量达到相应要求:专业课程教师系统担任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教师系统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年均完成不少于350学时教学任务,兼课教师应完成专任教师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 1/3以上。
(三)近五年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取得下列业绩之二:
1.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七、省级三等奖排名前五、校〈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校〈市〉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2.参编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校企合作开发“双元”特色教材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优秀教材1部(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1部,经使用取得较好效果(副主编及以上,且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并验收通过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骨干、示范、“双高”专业群等)专业建设主要成员(国家级排名前五、省级排名前三);或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七);或省级及以上“双师型”名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
4.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验收通过(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或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等)建设并验收通过(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或主持校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等)建设并验收通过。
5.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虚拟仿真实训项目等)建设并验收通过(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或完成并验收通过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双师型”教学名师工作室、专业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市级排名第一)。
6.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教学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技能大赛(含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音乐、舞蹈类比赛等),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级奖指导教师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指导教师排名前二)。
7.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等技术类荣誉表彰。
8.艺术专业教师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美协、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展(设计、摄影展等)1件次以上或作品被省级官方美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次以上;或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出版)、省级刊物上发表艺术作品1件次以上。
9.艺术类教师创作艺术作品且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或文科类教师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含戏剧、诗歌、小说、报告文学等)获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10.体育类教师作为主教练训练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前9名(或三等奖及以上)。
(四)近五年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取得下列业绩之两项:
1.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校级重点教科研项目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学校学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
3.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1项(国家级排名前七、省〈部〉级排名前五、市〈厅〉级排名前三)。
4.参与完成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科普展教基地、社科普及基地等)主要成员(省级及以上排名前七、市级排名前五,其中市级科普展教基地、社科普及基地排名前三),平台近三年建设运行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参与完成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咨询、研究、规划、设计、标准等项目1项(经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排名前三)。
6.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专利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其他专利排名第一)。
7.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研究、横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项目(累计经费到账理工类4万元、文管类2万元以上)。
8.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排名前七);或参与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五)。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业务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及课程建设方面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二)具备相关专业“双师”素质资格,近三年教学平均工作量达到相应要求:专业课程教师系统担任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教师系统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年均完成不少于350学时教学任务,兼课教师应完成专任教师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 1/3 以上。
(三)近五年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七、省级三等奖排名前五、校〈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2.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等)建设并验收通过(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校级排名前三);或参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 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虚拟仿真实训项目等)建设并验收通过(排名前七);或完成并验收通过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双师型教学名师工作室、专业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国家级排名前七、省级排名前五、市级排名前三)。
4.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教学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参加市(校)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教学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1项(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一等奖)。
5.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技能大赛(含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音乐、舞蹈类比赛等),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指导教师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指导教师排名前二、省级三等奖指导教师排名第一)。
6.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表彰。
7.艺术专业教师作品入选市级及以上美协、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展(设计、摄影展、书法作品展等)1件次以上或作品被省级官方美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次以上;或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艺术作品1件次以上。
8.艺术类教师创作艺术作品且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或文科类教师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含戏剧、诗歌、小说、报告文学等)获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9.体育类教师在省运会、青运会、锦标赛、球类全国联赛等省级及以上比赛中担任裁判以上,或在省高校大学生运动会、市运动会比赛中担任裁判以上;或作为教练训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前9名(或三等奖及以上)。
(四)近五年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取得下列业绩之两项:
1.参研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及以上排名前七、市〈厅〉级排名前五、校级排名前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学校学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
3.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1项(省〈部〉级及以上排名前七、市〈厅〉级排名前五)。
4.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科普展教基地、社科普及基地等)主研人员(省级及以上排名前七、市级排名前五、校级排名前三),平台近三年建设运行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参与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经市级及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排名前五);或参与完成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咨询、研究、规划、设计、标准等项目1项(经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排名前三)。
6. 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专利1项(排名前三)。
7.参与横向科研课题研究、横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项目(累计经费到账理工类2万元、文管类1万元以上)(排名前三)。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开展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工作,经常性向二级学院汇报专业建设情况,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承担以下主要岗位职责:
(一)跟踪国内外专业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在全国范围内调研有代表性的企业至少5家(其中市内企业不少于2家),编写专业调研报告,每年作一次本专业发展动态报告。
(二)调查本专业招生情况,走访近三届毕业生就业单位,发放毕业生调查表不低于50份,每年撰写一份本专业学生招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提出专业建设改进意见。
(三)负责制定与修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组织专家论证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并提交教学单位和学校审定。
(四)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课程标准制定的原则意见,组织人员编写完善课程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教学单位和学校审定。
(五)每年负责开拓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对校内外实训基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现状分析及改进报告。聘期内每个专业须与至少 2 家行业头部企业或上市企业建立深度合作(以订制化人才培养为主,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与至少3 家企业建立起紧密合作(以实习+就业为主)、与至少 5 家企业建立一般合作(以毕业生就业为主)。
(六)制定本专业实训室建设计划,牵头开展专业实训室建设。
(七)负责联系校外专家开展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咨询活动。联系的校外专家每年面向本专业师生举办本专业领域的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八)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每年要组织召开本专业教师、学生座谈会各一次,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
(九)负责本专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作;了解本专业专兼职教师教学情况,协助督导机构和教学单位对专业课任课教师能否胜任教学提出书面意见。安排教研室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工作,做好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
(十)负责本专业学生和教师技能竞赛工作。
(十一)每年系统地承担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十二)制订教学研究计划,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学观摩,教学评价及教学经验交流等研究活动。
(十三)聘期内,本专业新增1项以上省级专业建设任务或教学成果(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专业、省级课程等)。组织、协调教师申报教改和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
(十四)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办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在二级学院的领导及专业带头人指导下工作,协助配合专业带头人,围绕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及教学设备设施等建设,承担以下主要岗位职责:
(一)在本专业教学团队中起骨干作用,协助专业带头人,开展各项专业调研工作,参与制定与修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协助专业带头人,积极开展本专业课程建设,完善本专业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品牌化建设,构建课程资源共享化平台。
(三)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研究推广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中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每学年至少在本教学单位上一次示范课。
(四)积极参与顶岗实训及企业挂职锻炼,聘期内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达6个月以上。协助专业带头人开展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及实训室建设。
(五)积极开展传、帮、带,聘期内至少辅导一名青年教师,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开展示范性公开课教学活动。
(六)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学术研究活动,聘期内应主持申报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七)聘期内应参编专业课程教材1部以上,或参加省级教师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主要参与省级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团队/虚拟仿真等项目。
(八)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每学年系统地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九)协助专业带头人组织开展本专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积极承担教学单位指定的专业和课程建设任务。
(十一)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原则上每个专业遴选专业带头人1名,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专业一线专任教师中产生;原则上学校重点专业可设置骨干教师岗位,重点专业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聘期制,每三年集中遴选一次,聘期届满后需重新参加评选。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出现空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学校指定专业负责人代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所属教学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证明资料。
(二)二级学院审核申报材料后组织召开申报陈述答辩会,申报人作陈述答辩(重点陈述个人对专业建设的发展思路和工作打算,接受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提问),二级学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双肩挑人员须征求所属部门意见)和综合推荐,推荐意见及申报人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三)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公示资格条件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提交教学委员会评议。
(四)教学委员会组织评议,提出评议推荐意见。
(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拟聘人选。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聘任人员,学校行文聘任。
(七)与学校、二级学院签订聘期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七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分工负责。其中:
(一)组织人事处负责选拔、考核的组织和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二)二级学院负责聘期内工作任务的布置安排和考核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的分配、指导、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等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含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
第十九条 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公派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半年以内,可享受相关待遇;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可保留资格,但暂时终止相关待遇;一年以上的,应予取消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资格。
第八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受聘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制定年度和任期内的工作目标与计划,二级学院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主要考察其职责履职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工作推诿、不负责任或消极开展工作,未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给学校、二级学院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给学校、二级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学术不端行为。符合《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泸职院〔2019〕122 号)》第21条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二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
(五)教师岗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
(六)其它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应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九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人事、教学校领导为副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教育督导中心、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组成;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考核小组长的考核小组,形成学校、二级学院两级考核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年度考核
1.个人总结自评。个人根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向二级学院填交考核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考核。二级学院组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年度述职,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考核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3.考核工作办公室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牵头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情况,提交教学委员会评议。
4.教学委员会评议。专业带头人在教学委员会上述职并接受评议,经投票表决后,教学委员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形成考核意见。
6.审定考核等次。考核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7.公布聘期考核情况。
(二)聘期考核
1.个人总结自评。个人根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向考核工作办公室填交考核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考核工作办公室考核。考核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聘期述职,按考核标准对考核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公示考核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教学委员会评议。
3.教学委员会评议。专业带头人在教学委员会上述职并接受评议,经投票表决后,教学委员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形成考核意见。
5.审定考核等次。考核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6.公布聘期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取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其它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应予取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十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按照6000元/年标准核定,骨干教师按照3000元/年标准核定,具体发放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时,年终绩效考核时育人工作视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其他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职务、工资。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级各类学术荣誉的评审。
(三)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相关专业的业务进修、培训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四)优先资助科研立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完全满足专业带头人申报条件,经二级学院研究并报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作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即专业责任人), 履行专业带头人岗位职责,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不满足骨干教师申报条件但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经二级学院研究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列入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履行骨干教师岗位职责,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一)“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 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的期刊,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视为核心期刊。论文被《科学论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期刊收录引用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相关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 “ISBN ”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专著、编著、教材等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二)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类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科技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市科技计划项目、市哲学社会研究项目。
(三)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是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已结题(出版、发表)的成果。论文应发表在本专业学术期刊、高校学报、教育教学类学术期刊上。论文专业方向与期刊专业方向不符者,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